呼统办字〔2025〕4号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呼伦贝尔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22日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促进文明、公正、规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件回访是指呼伦贝尔市统计局作出行政执法检查决定并公示后,对接受检查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包括了解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是否需要行政指导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应遵循客观公正、有异必访、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回访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其中重点回访案件应达到100%全覆盖。下列案件属于重点回访案件:
(一)符合听证情形的案件;
(二)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的案件;
(三)当事人投诉、举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四)经过复议、诉讼程序,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的案件;
(五)其他有较大影响,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为是否规范;
(二)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全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是否明确答复;
(三)案件承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的情形;
(四)征求当事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行政指导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可以采取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组织座谈、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由呼伦贝尔市统计局统计设计与法制科组织实施。回访人员由案件所涉业务领域相关科室和统计部门除案件承办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组成。回访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 回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回访案件的承办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回访公正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应在行政执法检查结果送达并公示后进行,并建立回访案件登记台账。
第十条 回访人员要认真听取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当事人仅对处罚结果有意见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经解释说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应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回访人员应填写《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记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回访对象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对案件回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核实属实的,按相关程序的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严重执法过错、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25年6月起执行。
附件
行政执法案件回访记录
受访单位名称
负责人/联系人
电话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活动中是否有下列行为(请在“是”或“否”的□上打“√”)
1.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检查、案件调查时,是否两人(含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是□ 否□)
2.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等情况; (是□ 否□)
3.是否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是□ 否□)
4.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注:如有,请在下格意见与建议栏中说明);
(是□ 否□)
5.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总体评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6.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可另附纸或写在背面):
感谢您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支持!谢谢!
市统计局回访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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